指定監視居住刑訊場所可以作為指定居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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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視居住刑訊場所可以作為指定居所嗎

一、指定監視居住刑訊場所可以作為指定居所嗎?

刑訊場所不可以作為監視居住的指定居所,根據規定,辦案部門不能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二、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綜上所述,如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除了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之外,辦案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在監視居住期間,沒有經過辦案部門的批准犯罪嫌疑人是不能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住處的,在傳訊的時候需要及時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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