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農藥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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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偽劣農藥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銷售偽劣農藥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銷售偽劣農藥通常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以及獸藥及其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與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和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及獸藥、化肥、種子,使的生產遭受到較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使生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判處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罰金;使的生產遭受了特別重大損失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構成要件規定是什麼?

1、本罪的幾個構成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犯罪。無論是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還是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是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冒充合格的農用生產資料生產、銷售的,其行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為了非法牟利。

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下列行為之一: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不相符合或者以非農藥、非化肥、非獸藥冒充農藥、化肥、獸藥的。

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是指因為過期、受潮、腐爛、變質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喪失了使用價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沒有達到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

生產、銷售上述偽劣農用生產資料,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由於上述各項生產資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損害也不一樣,一般來説,“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實踐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較嚴重的或者比較大範圍的糧食減產、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不管是生產還是銷售偽劣農藥罪,只要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並且明知道這是偽劣的農藥,還要進行生產或銷售,那麼是一定會承擔刑事責任的。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通常都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只要是由於當事人的生產或銷售給農業生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那麼量刑通常都在3~7年,而且一定會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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