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家屬申請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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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暫予監外執行家屬申請的流程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家屬申請的流程是什麼

1、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罪犯所在單位可提供有無偽病、偽病詐病以及自殺、自殘蹬情況供醫生參考。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機關,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4、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5、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執行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6、對家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罪犯,可以將罪犯及其檔案材料轉給其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由該機關指定一個就近的監獄負責管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時,收監執行;刑期屆滿的,辦理釋放手續。

二、什麼是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由於某種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適宜在監內(或勞改場所)執行而需要改變執行時間或地點的變更程序。有的國家稱延期執行。

監外執行一般由原審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應及時收監執行。監外執行的時間,有的國家視執行場所不同而將其計算在刑期之內,而有的國家則將監外執行作為中止執行處理,不計算刑期。

我國,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時,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罪犯原所在單位協助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刑期屆滿的,不再收監,由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三、監外執行的監督

①對意見的監督: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②對決定的監督: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檢察院。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四、收監情形

①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③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決定主體對於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五、執行主體

對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應當予以收監的,在法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依法送交執行刑罰。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已經被定罪的罪犯的人性化待遇,通常出現在罪犯患有疾病、出於哺乳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身上。為了避免被收監,罪犯本人以及其家屬一定要配合好主管單位的監管,切莫作出違法犯罪、試圖逃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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