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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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

雖説在有犯罪的情況下,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在我國有部分人即使犯罪了也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那究竟哪些人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對於一般犯罪主體,往往在年齡上面也有要求,那麼刑事責任年齡又該如何計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人犯罪不用負刑事責任

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仍應對其採取一定的措施:

1、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應注意的是,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二、刑事責任年齡怎麼計算

一律按公曆的年、月、日計算,並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

例如,“不滿14週歲”,包括週歲生日在內,“已滿14週歲”則應從週歲生日之第二天起計算,其他不滿16週歲,不滿18 週歲的均應依此計算。有人提出責任年齡應當按全國普查用的週歲年齡對照表以公曆6月30日前、後為標準時間計算,這是不合適的。人口普查的年齡統計方法和刑事責任年齡的計算,二者法律性質不同,決不可混為一談。還必須指出,刑事責任年齡指的是實施犯罪時的年齡,而不指破案或審判時的年齡。

責任年齡的確定是刑法中的重大問題,它直接涉及到刑罰懲罰範圍,涉及到是否從輕、減輕處罰,如果某人尚未達到法定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即使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嚴重結果,也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正確理解刑法關於責任年齡的規定,對於正確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於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待查證屬實以後再定罪量刑。

首先,我國要求只要年齡達到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犯罪的情況情況下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從另一方面分析,如果是年齡尚未達到16週歲,或者並不屬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話,那其實在有犯罪行為的情況下,也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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