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機關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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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機關是哪裏?

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機關是哪裏?

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構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構批准。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一般來講,監外執行的前提條件是:正在監獄服刑改造的犯罪人必須確實存 在法律所規定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特殊情況,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就不可以考慮並作出監外執行決定。當然,實踐中也不是任何一名正在監獄服刑的犯罪人都 可以申請或者被決定監外執行的,他還必須符合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所謂監外執行的刑種條件;是指可以考慮適用監外執行的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種類只能是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

二、監外執行需要擔保人嗎?

法律上沒有關於監外執行擔保的規定,監外執行不要擔保。

監外執行的對象是隻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適用監外執行。由於監獄關押對象的特定性,本節所講的監外執行僅是有期徒刑犯的監外執行。

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疾病,已經失去危害社會的可能的;身體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但是,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以社會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前,發現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在判決時候直接決定監外執行;二是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在監內服刑的罪犯具有監外執行法定的條件的,報請監獄管理部門批准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申請監外執行並不需要擔保人,監外執行的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是拘役的罪犯,對於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不適用於監外執行。法律上對於監外執行的情形有明確的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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