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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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法律規定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法律規定強姦罪的立案標準是通過暴力脅迫或者是其他的手段強姦婦女的。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

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

強姦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的幼女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二、認定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是什麼?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迷信進行恐嚇、欺騙,利用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以及孤立無援的環境條件,進行挾制、迫害等,迫使婦女忍辱屈從,不敢抗拒。

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能都視為強姦。行為人利用其與被害婦女之間特定的關係,迫使就範,如養(生)父以虐待、剋扣生活費迫使養(生)女容忍其姦淫的;或者行為人利用職權,乘人之危,姦淫的 婦女的,都構成強姦罪。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與之發生性行為的,不定為強姦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在現實生活當中,構成犯罪的都是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比如説通過暴力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手段強姦的,只要存在這樣的一種行為,都需要按照《刑法》第236條當中所規定的強姦罪對此進行處罰,不管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必須要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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