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人的撤訴了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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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警人的撤訴了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報警人的撤訴了還會有刑事責任嗎?

報警人撤訴了之後不一定會有刑事責任,因為如果屬於刑事案件,當事人不追究民事責任,不影響對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由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對於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選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賠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賠償,也可以選擇放棄賠償要求。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和視為申請撤訴的條件有所不同:

1、申請撒訴的條件。

(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上訴人(二審)、再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以及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再審原告和原審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於當事人自願。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上訴人(或再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但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訴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該行為者同意並申請撤訴。而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多基於被訴行政機關主動改變,也可以基於其他原因。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行政機關接受法院建議;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起訴該行為者的請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採取相應的補救、補償等措施;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起訴該行為者與第三人達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撒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准許。

除此之外,因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撒訴的,還同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對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超越或者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被訴行政機關已經改變或者決定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並書面告知人民法院;第三人無異議。

通常而言,人民法院應當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予撤訴,案件審理終結。不過,對於因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改變而申請撒訴的,如果有履行內容且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撤訴。而對不能即時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撤訴,也可以裁定中止審理。為保護撤訴人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准許撤訴裁定可以載明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履行情況,並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裁定理由中明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執行。

申請撤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後當事人不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判。

2、視為申請撤訴的條件。視為申請撤訴情形不同,條件有別:(1)原告或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2)原告或上訴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訴處理;(3)原告或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綜上所述,報警人就算為了讓自己能夠被救濟而直接起訴也避免不了會有人後悔撤訴的,如果只是簡單的民事矛盾撤訴也就只需要當事人私底下商量就好,但是如果涉及到公共的刑事事件的話,就算當事人後悔起訴也不能阻止檢察院為了維護法律權威而繼續裁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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