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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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判幾年

敲詐勒索罪和強迫交易罪判幾年

(一)強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敲詐勒索罪:

犯敲詐勒索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裏所説的“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慣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敲詐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手段特別惡劣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中對什麼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進行了界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強迫交易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範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後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佔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屬於公訴案件,而我國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不可撤訴。公訴案件的訴訟權屬於國家,不屬於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訴機關非法不起訴的情況下,擁有補充訴訟權。但是,加害人充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是可以影響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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