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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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眾資金的安全管理,犯罪對象是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等公眾資金。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違法運用資金罪與挪用類犯罪的本質及行為結構是不同的。刑法將違法運用資金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規定在同一條款中,正是因為違法運用資金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均屬於一般意義上的背信類犯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相關單位違背的是基於客户的委託而產生的信任關係,違法運用資金罪中行為人違背的則是法律規定的誠實處理公眾資金的義務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一條[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主體嚴格限定為單位犯罪,個人不能構成本罪。因此《刑法》對本罪的量刑規定上面,也是採取的雙罰制。除了要對單位進行罰金處罰外,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時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罰款三萬元至三十萬元。情節特別嚴重時,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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