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怎樣算積極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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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鬥毆怎樣算積極參與者

聚眾鬥毆怎樣算積極參與者

認定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關鍵在於分析行為人在整個聚眾鬥毆過程中的客觀行為所反映的主觀惡性規模;而不僅僅是根據其在鬥毆中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來確定。

可以通過下列具體的客觀表現來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1、主動參與鬥毆活動的

包括明知是聚眾鬥毆活動而積極主動參與;主動為聚眾鬥毆提供犯罪工具、交通工具、犯罪所用財物的;首要分子未要求,而主動要求參加聚眾鬥毆活動的或經首要分子要求參加,欣然應許並主動出謀劃策的;積極聯繫糾集鬥毆人員,主動為聚眾鬥毆約定鬥毆時間和地點的或創造條件的;或積極唆使他人蔘與鬥毆行為;受首要分子脅迫參與的,但後來積極參與組織、策劃、鬥毆的。

2、被脅迫參與的

被脅迫參與鬥毆,造成嚴重後果(不包括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被脅迫參與鬥毆後,積極參與組織、策劃鬥毆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不具有前述兩種情形,但造成了造成不包括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嚴重後果的。

二、聚眾鬥毆罪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三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十六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確認行為人在聚眾鬥毆行為中的表現形式,可以明確聚眾鬥毆的積極參與者,對積極參與者和從犯的處罰意見是不同的,積極參與者可以按照聚眾鬥毆罪進行處罰,從犯可以參照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聚眾鬥毆的行為危害了社會秩序,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類的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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