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是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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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是什麼犯罪?

一、保險詐騙罪是什麼犯罪

保險詐騙罪屬於金融詐騙的一種,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198條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這是因為他們所提供的鑑定、證明和財產評估方面的材料,直接影響保險事故調查結果的真偽。至於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以保險詐騙已經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如果進行保險詐騙的人,還沒有騙取保險金,不構成犯罪時,提供虛假文件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的行為也不應當視為犯罪,但可以採取其他方法對其予以制裁,如追究其行政責任等。

二、保險詐騙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198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同時又觸犯了其他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實行數罪併罰。這是因為行為人在實施保險詐騙犯罪的過程中,其行為有的可能觸犯《刑法》的其他條款。例如,行為人採取放火、爆炸、殺人致死等方法制造保險事故的,無論其保險詐騙行為是否繼續實施、是否得逞,其放火、爆炸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關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這樣,行為人的行為就可能在保險詐騙罪之外,還構成其他犯罪,對這種情況,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採取故意傷害或者謀殺等手段,這就同時又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理應數罪併罰。

應當注意的是,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為了達到保險詐騙的目的,其採取的方法本身已經構成獨立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放火等。行為所進行的保險詐騙行為由於各種原因,沒有或者沒能繼續實施下去,或者沒能夠得逞,在這種情況下,其保險詐騙罪雖然不能成立,但並不能因此而影響對其追究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的刑事責任。

保險詐騙伴隨着保險業務的產生,是新出現的一類詐騙罪。保險業務,從廣義上講,屬於金融類。因此,刑法將保險詐騙罪規定在金融詐騙一節,很正常。從刑法的量刑規定來看,保險詐騙罪的法定刑不高,最高15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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