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集親戚報復尋釁滋事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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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糾集親戚報復尋釁滋事罪嗎?

糾集親戚報復尋釁滋事罪嗎?

報復的行為一般並不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兩者的區別如下:

1、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等行為。其中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目的,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不相識的人。糾集親戚入室報復打砸屬事出有因,並非是無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而無故毆打他人。因此,當事人無故毆打他人不符事實,不能成立尋釁滋事罪。

2、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主要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羣眾驚慌等混亂局面。糾集親戚入室報復打砸屬於特定的範圍,與尋釁滋事罪所規定的“公共場所”存在一定的區別。

3、糾集親戚入室報復打砸的主觀犯意是教訓被害人,而不是出於要在公共場所耍威風。

4、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者物。糾集親戚入室報復打砸侵害對象是明確而且特定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怎麼認定尋釁滋事的行為是否嚴重?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聚集他人在公眾場所尋釁滋事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破壞公共秩序。而實施報復行為的目的,通常是想着希望能給自己討回一個“公道”。大部分情形下,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體是普通的公民,而實施報復行為的人可能是公職人員、單位的領導,也有可能是普通公民。

因此如果是糾集親戚對他人在公眾場合進行報復,這個報復的過程中伴隨着暴力的現象,比如説毆打或者是肆意辱罵,那麼阻礙了公共秩序,就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如果並沒有這些情況,就不一定能夠構成尋釁滋事罪,很有可能會以故意傷害罪來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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