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偷税漏税後處理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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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實名舉報偷税漏税後處理流程是什麼?

税務機關對受理的税務案件,都要聽取知情人和有關單位及羣眾的意見,根據違章情況確定查處辦法。

1、對違章事實比較清楚、情節輕微、數額較小、不需要組織調查即可定性的税務案件,可不立案。

2、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情節惡劣、案情複雜、數額較大、涉及面廣、影響較大、需要組織調查處理的税務案件,均應立案。具體立案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3、對需要立案查處的税務案件,由主管税務機關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員提出税務案件立案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後立案調查。

(二)調查

立案後,辦案税務機關應組成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經領導同意後實施。

1、調查時,應找知情人或被查處對象瞭解案發的情況及有關線索;根據需要,查閲與被查處對象有關的帳簿、報表、票證等納税資料,檢查其商品、貨物和資金往來情況,收集違章證據和有關資料。

2、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應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對象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後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立案依據、違章事實、問題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被查處對象的基本情況、態度和對其處理意見及其依據,以及調查機關(組)名稱、調查人員(簽名)和報告時間等。

3、案件查清後,應報經領導批准,轉入定性處理。

(三)處理

1、對一切違反税收法規的行為,都應按照《税收徵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税收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立案查處的税務案件,都應經過主管税務機關的嚴格審議。

(1)在做出處理決定或審查結論前,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審理。

(2)審理人員應仔細審閲所有案件材料,如發現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手續不全等情況,應讓調查人員予以增補。

(3)審理結束後,審理人員應簽署審理意見或寫出審理報告,説明調查人員對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連同調查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併報請領導審查決定。

2、對被查處對象主動交待的税務違章問題,可根據其書面交待的違章事實進行處理。如核實後發現交代不實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偷税漏税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罰,舉報偷税漏税的案件之後法院進行審理還有判決,如果違章者同税務機關在税務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税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執行,書面向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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