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5年一般幾年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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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5年一般幾年出獄

一、被判刑5年一般幾年出獄

判刑五年一般情況下需要五年才能出獄。如果是減刑,通常最少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兩年半或者快三年才可能出獄,如果是不符合相關的減刑條件,則需要待夠滿五年才能進行釋放。

法律規定法定減刑不能超過一半,5年就是兩年半,根據一般情況,減刑很少能減到一半,則最快出來就是2年零8個月。如果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2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哪三類人不得減刑?

1、先被判處終身監禁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減刑。

2、被判處一到六個月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不得減刑。

3、犯貪污罪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等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減刑。

法律規定,減刑不是罪犯的當然權利,而是激勵罪犯改造、最大限度實現刑罰目的的一種手段和方法。對罪犯是否符合“可以減刑、假釋”的條件,應當綜合考察;罪犯既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又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優先適用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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