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身份證件的危害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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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身份證件的危害有什麼?

一、偽造身份證件的危害有什麼?

涉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並且這個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公民的隱私權。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處罰。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身份證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係,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係;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範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繫,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係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應包括臨時身份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範圍內,經過合法手續製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範圍,違反有關程序製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偽造身份證件的行為侵害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會構成偽造身份證罪,本罪屬於行為犯,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身份證的管理秩序,犯罪的主體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行為,並且是直接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此罪,不用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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