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侵權責任比例認定標準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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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侵權責任比例認定標準是如何的

一、打架侵權責任比例認定標準是如何的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一般侵權的構成四要件是: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責任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侵權責任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哪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精神損害。在確定其範圍時,應維護人身權利和人格權這兩個方面出發,而我國立法也是依照以上兩方面對其加以確定。

所以通過對打架侵權責任比例認定標準的瞭解後,可以知曉這個需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而且侵權責任的財產損失範圍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都有相關的規定,因此一旦造成了對應的侵權責任,那麼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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