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販賣毒品關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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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販賣毒品關多少年?

一、一般販賣毒品關多少年?

一般販賣毒品關多久視具體的情況來定;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6、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毒罪定罪證據是如何認定的?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並與吸毒人員的陳述相一致後,不再去補充到有價值的東西。

2、對繳獲的毒品沒有用其他方式加以固定。對繳獲的毒品,沒有將與被告人核實等情況記錄在案,結果出現了被告人有異議時,現有證據系形不成證據鎖鏈。如筆者審理的一起販賣毒品案件,被告人與吸毒人員交易後逃離現場,偵查人員從吸毒者身上追繳了毒品。在審判階段,被告人當庭提出從吸毒人員身上搜查的毒品不是其販賣的毒品。經查,扣押筆錄中無被告人簽字,對搜繳的毒品無照片加以固定,被告人被抓獲後亦辨認筆錄,毒品來源不清,導致法院落不好認定。

3、鑑定工作缺乏規範性。對一案查獲的多包可疑物品,只對其中一包抽樣檢驗其成分及重量,定性結論卻囊括全部。

綜合上面所説的,販毒的行為完全違反了我國的刑事法條,不管毒品的數量多少,都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對於判刑的標準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給予一個合理的判決,從而讓犯罪者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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