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有沒有羈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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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有沒有羈押效力?

刑事拘留有沒有羈押效力

刑事拘留有沒有羈押的法律效力。

刑事拘留和刑事羈押是不一樣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准,而刑事羈押需要經過檢察機關的批准才能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覆》

關於拘留和羈押有無區別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規定,拘留和羈押是有區別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只是一種臨時措施,並不屬於羈押。所以,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應該是從逮捕嫌疑人以後開始計算的,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才會先刑事拘留,不經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也可直接提請檢察院批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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