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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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如何判

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如何判

一般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存在嚴重情形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屬於行為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司法工作人員在查禁犯罪活動中,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採取偽造、隱匿譭棄證據的方法掩蓋犯罪事實,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的,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構成徇私枉法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情節嚴重”有哪些

(1)向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

(2)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

(3)因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因此在判斷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第一,有必要參考已有司法解釋認定情節嚴重的慣常標準,從手段、次數、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多個角度進行綜合判定。

第二,在考慮認定為“情節嚴重”是否符合情理的同時亦要考慮案件處理的實際效果。

第三,在是否認定情節嚴重爭議較大的情形下,應當採取保守立場,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不予認定情節嚴重。

第四,當“情節嚴重”所指情節與酌定減輕情節發生競合時,應當考慮行為人罪前、罪中、罪後的各種酌定情節進行綜合認定,採取正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式確定法定刑。

根據規定,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收買婦女、兒童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的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對於因受賄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且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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