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後訴訟代理人權利義務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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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在享受訴訟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這些訴訟義務主要有:

審查起訴後訴訟代理人權利義務包括什麼?

(1)辯護人特別是辯護律師,在接受委託或者指定後,就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並負責到底,除有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絕辯護。

(2)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如果實施這些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3)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4)保守履行辯護人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作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眾多投資人,可以委託律師提供相關法律服務,但律師此時並非《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代理人,沒有訴訟代理人所具有的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起始時間是“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通俗地説,就是案子到檢察院了才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依法可以查閲案件材料,瞭解案情。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證證據材料;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或申訴意見;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意見。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雖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當中多處提到了“訴訟代理人”具有控告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等一系列的權利,但這些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太一致。這些規定可能適用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也就是已經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但具體辦案機關係公安機關的情形。

委託訴訟代理人,參照規定執行。所以,除了委託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之外,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都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蔘與刑事訴訟。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行,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也不行,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代理人經過審判長的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雖然在實踐中,這種情況並不太多見。那是因為,如果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被告人發問後,有可能會提醒被告人或者辯護人也有權利向被害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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