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會告知家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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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會告知家屬嗎?

一、被刑事拘留會告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會告知家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刑事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法律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會告知家屬,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有哪些?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屬於現行犯。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

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需要告知家屬,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需要出具拘留證,還需要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後要對其進行詢問,通過調查發現拘留決定有問題的,需要變更強制措施,可以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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