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結果犯罪的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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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結果犯罪的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最終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案件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也不能適用非刑罰的法律後果,因而導致法律後果消滅。

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有兩個方面的根據:一方面,追訴時效的期限長短,與罪行的輕重、刑罰的輕重相適應。即罪行輕、刑罰輕的,追訴時效期限就短;反之,罪行重、刑罰重的,追訴時效期限就長。可以認為,這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期限上的體現。另一方 面,刑法充分估計到行為人犯罪後隱匿、逃避的時間,使得犯罪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當小。

追訴時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不是以實際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或許以實 際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更具有合理性,但在沒有追訴、沒有審判的情況下,以應當判處的刑罰為標準不具有可操作性,會導致追訴與否的隨意性,從而有損刑罰的公正性,故只 能以法定最高刑為標準。

對於案件如果沒有及時找到當事人的話,我國也是有一定的追訴期限的,如果追溯期限已過,那麼當事人可以被進行無罪釋放,但前提是已經調查清楚誰為嫌疑人,如果沒有確定好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並沒有對案件進行立案處理的話,其限期為無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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