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抓一個多久送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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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抓一個多久送拘留所?

公安抓一個多久送拘留所?

派出所抓人後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拘留所,並通知到嫌疑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移送到看守所後,派出所對案件開始刑事偵查,對於一般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刑拘只是短暫措施,派出所一般都會申請批捕。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對公安機構的拘留決定不服怎麼辦?

刑事不同於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構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屬於刑事,規定了公安機構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構的決定不服的,只能向公安機構提出異議,公安機構如果認為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部門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部門。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部門申請賠償,賠償義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部門提出複議。

複議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或者複議部門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部門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公安局抓人後24小時後移送拘留所,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對於刑事拘留決定不服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可以向公安機構提出異議,經過公安機構的調查,認為採取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存在問題時,可以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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