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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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保外就醫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保外就醫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區別是前者是後者當中的一種。所謂保外就醫,是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而監外執行,根據《刑訴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暫予監外執行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有兩種:一種是對判決、裁定生效後尚未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另一種是在刑罰執行期間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監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又稱保外就醫。

法律還規定,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

二、對保外就醫人員的“限制”是什麼?

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而監外執行與社區矯正密不可分。我國的社區矯正是在監外執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監外執行是中國社區矯正的早期形態,二者均屬於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

按照規定,保外就醫人員每月要向司法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提交治療醫院的病情複查結果。患艾滋病、癌症、尿毒症或癱瘓卧牀的嚴重疾病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可以不向司法定期提交醫院病情複查結果,只需每月向司法書面報告身體情況。司法可與治療醫院溝通聯繫,對治療、複查疾病的情況進行核實。”

和所有社區服刑人員一樣,保外就醫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區縣,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不得出境。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區縣,在七日以內的,應當提交申請並經司法批准;超過七日的,由司法簽署意見後報經區縣司法批准。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監外執行是有非常的明確規定的,這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當中有非常確切的法定情形的規定,其中就存在着存在嚴重疾病,也需要保外就醫的,那麼是可以申請參與監外執行的。這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監外執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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