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帶話出去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9W
監視居住帶話出去可以嗎?

不可以,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應的規定。而其中有一點就是沒有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不得會見他人。當然,這裏的“他人”一般是不包括同住的家人。也就是説如果在監視居住期間,其實本身就是與家人同住在一起的話,那麼不存在能不能見的問題。只有針對那種沒有與家人同住的情況,需要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之後,才能與家人會見。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居所。

人民檢察院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居所後,應當製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住處或者居所,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執行。

通常情況下,被依法採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是在其住所執行,此時自然而然就會與其家人共同居住在一起。那麼,這種情況下並不存在允不允許會見家人的情況。但要是其沒有固定住所,此時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則往往需要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那麼才能與其家人會見。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但是同時,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注重保護犯罪行為人的權利的,比如説,在犯罪行為人的條件符合法定的條件的,此時是可以申請相關的監外執行等強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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