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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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什麼?

組織和利用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組織,或者繼續進行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根據、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製作、傳播宣傳品數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五倍,但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誰要是組織會道門或者是利用會道門進行邪教的傳播導致了有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情況都是需要被判刑的,而是屬於量刑加重的情節,一般是判3~7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受傷人數達到了三人以上,或者死亡人數達到了一人以上,那麼判刑是有可能判到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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