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復議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一、暫予監外執行復議的規定是什麼?

暫予監外執行復議的規定是什麼?

監外執行是刑事訴訟當中的一種執行辦法,主要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是指罪犯由於法定的情形,可以被允許在監獄外的場所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但是監外執行有嚴格的限制,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的,懷孕的婦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可以適用。

法律對於監外執行的最新規定主要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第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第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因此只有上述三種情形下才可以做監外執行,必須對是否符合條件做嚴格的認定,從而保障刑事訴訟秩序。

二、怎麼申請監外執行?

(一)對於罪犯卻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一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部門批准。批准部門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和原判人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批准暫予執行的部門,批准暫予執行監外執行的部門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監獄執行罪犯的監督改造。

(三)罪犯在出監之前,監獄應當填寫《罪犯出監後登記表》,連同批准監外執行決定一併送交執行地的縣級公安機構。原關押監獄應及時將罪犯的監督改造。

(四)罪犯在監獄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原關押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或者假釋的解釋。

(五)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負責執行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後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生活不能自理的犯人,可以由醫院開具證明,由監獄提出申請,報監獄管理部門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在法院判決之前,罪犯符合監外執行的條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直接判決監外執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