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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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故意傷害若導致被害人死亡,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不存在故意的,主觀惡性沒有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惡性那麼大,雖然同是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其刑罰的期限從十年以上起算,再到無期徒刑,最嚴重的才是判處死刑。所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屬於較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按照情節的輕重也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未遂怎麼處罰?

1、輕傷害的未遂,可以不予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説,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未遂形態。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輕傷的故意,而且不屬於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情形,仍然可以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定故意傷害罪,結合未遂犯的規定給予適當的處罰。

2、重傷害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重傷害未遂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欲造成他人重傷,卻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了他人輕傷,另一種是意圖造成他人重傷,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只造成他人輕微傷或者沒有發生任何傷害結果。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重傷他人的故意,並且實施了足以造成重傷後果的行為,則不管是造成了輕傷還是輕微傷亦或是沒有造成任何傷害,都應認定為重傷害未遂,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處罰。

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後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內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內容,只要有死亡後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後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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