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3個月從什麼時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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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處拘役3個月從什麼時候算起?

判處拘役3個月從什麼時候算起?

拘役的日期從刑事判決生效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之前,犯罪分子被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上限六個月,下限一個月,被判決拘役的分子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拘役期間,犯罪分子每個月可以回家一到兩天,參加勞動的,給予適當的報酬。對於可能判決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之前,只要並非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積極爭取緩刑,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執行社區矯正,爭取早日迴歸社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42條、43條、44條。

二、拘役

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禁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於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拘役的期限為 1個月以上 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正日折抵刑期 1日。根據本法第 43條第 2款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在司法實踐中,對拘役的判罰是比較常見的,因為大部分案件的犯罪事實認定都有拘役這一項。另外,拘役對司法判罰也具有很好的便利性,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分子及時的處理執行。需要注意的是,被拘役後又從事了違法犯罪的行為,該犯罪事實認定不會因此而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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