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起算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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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起算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根據我國的法律暫予監外執行起算時間是什麼?

決定之日起生效,送達之日執行。

被判處緩刑也屬於受到刑事處罰。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因犯罪受過刑罰處罰的人是不能當公務員的。如果已經當上公務員的因犯罪受到刑罰處罰,要開除公職。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問題,但要取消退休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2007年4月22日公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監外執行的規定

所屬類別 :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暫予監外執行法律規定亟待完善

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於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獨或聯合發佈的文件之中,由於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1、脱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

2、人民法院在判決的同時作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續保問題。

是從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之日起開始生效的,其次,就是送達之日起開始執行。最後,暫予監外執行是需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必須嚴格遵守。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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