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量刑金額20萬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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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量刑金額20萬的規定是什麼?

詐騙罪量刑金額20萬的規定是什麼?

詐騙罪量刑金額20萬的規定是按照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此進行相對應的處罰,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財物數額達到20萬的,是屬於詐騙罪數額巨大的情形,基準刑是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罪應當如何認定?

1、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存在詐騙行為必然是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當然了,首先是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當然如果説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將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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