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轉換成其他罪名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7.34K

一、尋釁滋事罪轉換成其他罪名可以嗎?

尋釁滋事罪轉換成其他罪名可以嗎?

尋釁滋事或敲詐勒索犯罪中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他人財物搶走,則構成搶劫罪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1、從主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佔有公私財物。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是其主要的、終極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為其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手段並依附於非法佔有目的而存在的;

但一般説來,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不是行為人的最主要的和終極目的,而是作為其擾亂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2、從客觀方面看,搶劫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護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走財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

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無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釁,擾亂社會秩序。除了強拿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還可能具體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

尋釁滋事罪的強拿硬要、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一般發生在大庭廣眾之下的社會公共場所,其強拿硬要的手段在強度上比搶劫行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實施搶劫行為所要求的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方法和以立即實施暴力為內容的脅迫方法以及與暴力方法強度相當的其他方法。行為人還常常通過滯留在現場炫耀武力、逞強耍威來達到其追求精神的目的。

3、從侵害的客體看,兩罪也不相同。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權利和他人的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社會秩序。

尋釁滋事罪的主要特點就是故意的擾亂公共秩序,無事生非,這在生活中也是常見的。搶劫罪,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瞭解,搶劫就是通過暴力或非法手段強行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並不是以佔有財物為目的,此時我們是需要多加註意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