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怎麼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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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槍支不報罪怎麼定罪處罰?

一、丟失槍支不報罪怎麼定罪處罰?

丟失槍支不報罪應當是按照丟失槍支不報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二、丟失槍支不報的如何認定

1、到本罪的構成要件中,“嚴重後果”屬於客觀的超過要素,在主觀方面並不需要對其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它只是決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行為是否達到應受刑罰懲罰程度的一個客觀要素。因此,將本罪認定為故意犯罪時,故意的意志因素並不指向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後果”。可見,將丟失槍支不報罪認定為故意犯罪並不違反刑法關於認定罪過的基本規則。

2、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並不是對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的“嚴重後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態度,而是對“槍支失控狀態”的希望或者放任態度,因此,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大降低。這樣,雖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3、認定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認定的實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想象對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的行為直接追究刑事責任。而當發生“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也很難考證行為人對“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因此,實際的情況是隻要發生了“嚴重後果”,不管行為人的心理態度是希望、放任,還是輕信能夠避免,都認定為丟失槍支不報罪。因此,將“嚴重後果”作為客觀的超過要素,進而將本罪認定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的實際情況。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於槍支的管理制度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存在丟失槍支,但是不往上報的話,就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從客觀方面上來看的話,主要就是必須丟失槍支,不報告,同時也必須要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否則的話也不會構成該犯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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