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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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怎麼執行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那麼罰金刑在實踐中是怎麼執行的呢?未成年的被告又是如何適用罰金刑的呢?以下文章將做詳細介紹。

(一)關於罰金刑的執行問題

罰金刑的執行問題是目前法院面臨的一個共同的難題,據資料表明,罰金案件的執結率不足5%,中止執行率達到85%以上,其原因有三:1、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因行動受限客觀上難於配合執行;2、被執行人與其親屬的財產之間界限模糊,難與分清,使追繳陷入僵局;3、罰金刑執行程序不明確、不順暢、不規範致使案件久置無人問津。

1、執行主體問題。目前,罰金刑的執行原則上歸執行庭主管,而大量的民事、經濟等案件已經使執行庭不堪重負,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另闢溪徑,建立主管罰金刑執行的新隊伍。

2、關於罰金刑的減免問題,我國刑法第五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均規定了罰金刑的減免制度,但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沒有得到實施。要真正解決罰金刑執行難的問題,必須將刑法中規定的罰金刑減免制度落到實處。但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罰金刑減免要求應由被罰人向負責執行部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執行的機關進行審查。根據我國刑法第五十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減免罰金刑的條件是“由於遭遇了不可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對此必須把握兩點:第一,必須是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第二,是繳納困難確實是因不可抗拒的災禍造成。最後,就是減免的時間一般應在案犯主刑執行完畢後提出請求。

3、罰金刑與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及行為人其他債務的執行問題,罰金刑是對刑事被告的刑事處罰,因而必須優先得到執行,執行中有對抗案犯其他債務的優先效力。但因案犯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從保護受害者的原則出發,應先滿足受害人的受償權後,再執行罰金刑。

總體上説,罰金刑之所以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是與我國司法制度上的某些缺陷密不可分的。如審判人員的執法不嚴,從審判實踐來看,確有一些依法應判處罰金刑的案件由於是異地作案,流竄作案,判處罰金後執行困難而沒有判處罰金刑。

擴大罰金刑的適用是世界發展的必然趨勢,在依法治國的形式下不斷完善的司法實踐也使罰金刑的適用日趨成熟。我們應在工作過程中尋找捷徑來解決罰金刑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將罰金刑的執行落到實處,保障我國司法制度的公平與公正。

(二)關於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如何適用罰金問題

對未成年犯罪實施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是否適用罰金刑不可一概而論,應當區別對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被告人有自己的合法收入或已經接受了贈予、繼承了遺產等個人財產可供繳納罰金的,應判處罰金。否則,不能判處罰金。這兩種觀點側重保護未成年人,有一定的積極性,但都有其弱點,即以未成年人是否有可供繳納的財產作為是否判處罰金的依據,與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相悖。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是否適用罰金,如何適用罰金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而對他們除適用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外,不應有其他的關照。只有這樣,刑罰才能公平、合理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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