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毒品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運輸毒品量刑標準是什麼
運輸毒品罪的量刑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確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
無論是走私、販賣、運輸還是製造毒品,都是會使得毒品流入社會、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行為。我國始終秉持堅決打擊毒品犯罪的原則,盡力創造健康綠色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