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假藥量刑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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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銷售假藥量刑是怎樣的?

個人銷售假藥量刑是怎樣的?

個人銷售假藥量刑主要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對於刑法的上述規定,確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入罪標準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據,清除以下幾點很重要。

(一)、假藥

什麼是假藥?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的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二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解釋》第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

《解釋》第四條 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

人們在患有疾病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拿到與症狀相適應的藥物來治療,生產藥品的廠家應該負起對公眾的責任和法律的要求,但凡有假藥到社會上不僅是個人病情的問題而是整個社會對醫療的不信任,所以國家在假藥方面直接的量刑就是幾年的牢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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