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和實判相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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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量刑和實判相差多少?

法定量刑和實判相差多少

法定量刑和實判相差多少是不確定的,量刑與實判存在差別的原因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在法定刑的限額之內,需要依據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犯罪事實等因素,由法官裁定最後的判刑標準。量刑幅度不具有絕對性,最後實判要考慮的因素也會增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判刑後怎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刑事案件的實際量刑標準跟法定量刑標準肯定會有差別,而且我國法律制度並沒有特別精確的規定每一個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就像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致人輕傷,致人重傷和致人死亡的量刑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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