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1W

人民法院監外執行程序是首先由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請,而且對具備相關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話,人民法院在具體的定罪量刑判決的時候就可以直接進行決定了,當然在這個過程當中是需要制定相關的決定文書的,在這個文書當中需要證明一些基本情況。

監外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監外執行是一種特殊的刑法執行方式,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序如下: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日常生活當中,法院在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是可以有相關的其他決定的,比如説符合監外執行的情況之下可以直接的決定,當然監外執行同意之後是有一系列的手續需要辦理,比如説對於法院的話就需要證明一個文書在文書當中需要弄明白的包括當事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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