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駛的車中搶奪方向盤責任誰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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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駛的車中搶奪方向盤責任誰擔

在行駛的車中搶奪方向盤責任誰擔

搶奪方向盤的乘客來承擔,乘客與司機搶奪方向盤或者毆打司機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尤其是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已經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因此造成了嚴重後果,那麼該乘客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處罰。

《刑法》第114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過,不同的律師包括法院等審理部門對於乘客搶奪方向盤的判斷甚至最終的審判會有不同的觀點,有些人認為這樣的行為應該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還有人認為這樣不顧多數乘客的生命安全,非法搶抓扯拽公交司機的方向盤,符合劫持汽車罪的特徵,可以以劫持汽車罪定罪量刑。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的行為,即便沒有造成嚴重損失,也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在此罪名中,“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方法。而且,該罪名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案例一中,檢察院才會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應某進行處理。

案例二中,司機周某駕駛公交車在城市道路上載客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口角後相互辱罵,在遭受他人毆打後即予以還擊,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後果的發生;齊某在乘車過程中與公交車駕駛員持續辱罵並毆打駕駛人員頭部,繼而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綜上所述,在行駛的車輛中一定要注意安全,搶奪司機的方向盤是十分危險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其他乘客生命的褻瀆。嚴重的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這屬於觸犯了危害共安全罪,是需要受到刑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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