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出國的條件是什麼?
一、取保候審出國的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出國的條件是不存在的,主要就是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間是不能夠出國。取保候審的期限為一年,如果取保候審期滿後,公安機關解除取保候審措施的,當事人是可以出境的。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三條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一)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二)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三)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四)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採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被相關的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採取了取保候審的措施,那麼是需要遵守我們國家法律規範的,不能夠出國。這也就意味着在取保候審期間是不能夠隨意的出國的,但是如果取保候審的期間接滿之後是可以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