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了看守所拘留十天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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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了看守所拘留十天會怎樣

一、進了看守所拘留十天會怎樣?

進了看守所拘留10天,公安機關會依法提請批捕,關押至看守所是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後的下一步驟是提請批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本條規定的“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二、看守所和拘留所得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三、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關押至看守所,説明犯罪嫌疑人是被刑事拘留的,在我國,看守所關押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被刑事拘留則説明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具體的處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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