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怎樣減刑 - 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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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怎樣減刑 要符合什麼條件

減刑是我國的一項刑罰執行制度。在不損害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和人民法院判決的權威性的前提下,通過適當減輕犯罪人原判刑罰的辦法,對錶現好的服刑人員予以鼓勵,有利於促進其改過自新,早日成為社會的有用之材。但是減刑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減刑的條件,那到底服刑人員怎樣減刑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我國《刑法》第78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據此,所謂減刑,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把原判較重的刑種減輕為較輕的刑種;二是把原判較長的刑期減輕為較短的刑期。

根據第78條的規定,減刑可分為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兩種。應當減刑與可以減刑的對象條件和限度條件相同,但實質條件有所不同。那麼具體怎樣才能適用減刑呢?

1、對象條件

依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

受刑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實才能減刑。我國刑法對減刑規定了明確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實,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減刑。此外,刑法還規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限度條件

減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限度條件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第78條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其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3年;對於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刑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對於服刑人員其實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減刑的,首先法律方面對減刑有嚴格的條件規定,這需要服刑人員自己爭取才行,在滿足了規定的減刑條件之後,可以向監獄主管部門申請減刑,而一般每次減刑都是不能超過1年的。對於服刑人員怎樣減刑的問題,如果在看完了上文之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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