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一般檢察院能夠不起訴嗎 - 法律上是怎樣確定的
一、詐騙罪一般檢察院能夠不起訴嗎,法律上是怎樣確定的
專業分析: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已經涉嫌詐騙,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温馨提示】如果以上回答沒有找到你滿意的答案,可點擊諮詢按鈕與律師一對一在線諮詢,我們將為您更加詳細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合同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一般是怎樣認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界定為:即以合同詐騙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並在此基礎上使用、收益、處分該財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實狀態。
合同一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合法財物,且數額較大的,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由人民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實踐中,還應考慮以下諸方面因素。
(一)合同簽訂前行為人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二)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三)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詐騙行為;
(四)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五)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六)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三、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認定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方面: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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