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先逮捕還是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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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先逮捕還是先批捕?
法律規定先逮捕還是先批捕?

一、法律規定先逮捕還是先批捕?

法律規定先批捕然後再逮捕。

第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

第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一般來講公安機關是不會直接下逮捕令的,因為犯罪嫌疑人還沒有歸案,詐騙事實是否成立還需要進一步審查,因此一般來講是簽發拘留證,如果嫌疑人在逃,

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全國公安機關係統內部的追逃網,在全國各地進行查緝追逃,這樣任何一個地區的警察只要發現此人都可以先行羈押嫌疑人,然後由辦案單位押解回原籍進行訊問。

應該到公安局查詢案件辦理的程度,並督促緝拿逃犯。當然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藏身的線索也要及時提供給辦案民警。

二、逮捕的實施程序是什麼?

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公安機關在具體的偵查過程當中的話,完全是可以採取一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比如説逮捕的措施,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注意就是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為,所以首先是需要向檢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請,檢察院同意才能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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