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銷售有毒食品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追究有期徒刑以及罰金的刑事責任。

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一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毒有害食品如果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犯罪情節嚴重,法院會在5~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內判刑,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嫌疑人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

(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

(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嬰幼兒食品的;

(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投毒罪的界限是什麼

投毒罪有故意與過失兩種。本罪與故意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於犯罪目的不同:故意投毒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傷害,直接危害公共安全,而本罪的目的多為牟利,雖然行為人對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並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只能是間接故意。

與過失投毒罪的區別關鍵在於對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觀心理態度不同:過失投毒罪不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造成的;而本罪則是故意在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具體言之,完全因為過失而將有毒、有害的物質摻入食品當中的,應當認定為過失投毒罪;明知是有毒、有害的物質而故意摻入食品當申,但又不具故意投毒的目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外,本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但投毒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

(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銷售有毒食品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和投毒罪進行區分,兩者之間最關鍵的區別在於犯罪目的是不一樣的,其次銷售有毒食品罪的量刑主要是根據所造成的後果來依法處罰,一般情況下量刑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死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