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有嚴重後果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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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綁架罪予以判刑。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有時並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後果並非出於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為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

綁架有嚴重後果怎麼辦?

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因此,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發生的,應當按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

實踐中,要是綁架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那麼此時行為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很重的。一般法律中規定的綁架罪的嚴重後果就包括了造成了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按照規定,此時雖然還是會定綁架罪,但由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所以會對行為人處死刑。

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可能觸犯綁架罪。“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徵,是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是行為人帶着向他人勒索財物的目的綁架了受害人,此時就可以認定為綁架罪既遂,不要求行為人實際勒索到了財物,如果是實施綁架他人的行為人造成了受害人重傷或者是死亡的後果,此時該犯罪行為人就會被認定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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