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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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怎麼判刑?

一、犯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怎麼判刑?

1、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刑標準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其中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佈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為。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種子等,不論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為還是隻實施了一種行為,都可視為種植。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有種植的行為,即使沒有成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條所規定數量的,也構成此罪。

1、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本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為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為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行為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剷除後,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製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

個人非法種子毒品原植物觸犯了法律構成了犯罪,行為人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刑罰標準是根據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數量來確定,一般量刑會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數額達到三千株以上,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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