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一年沒判刑正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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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一年沒判刑正常嗎?

拘留一年沒判刑正常嗎?

拘留一年沒判刑正常,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後六個月左右能夠宣判,批捕快一年了,還沒判,可能是案情複雜。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時間是多久?

1、應當在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時候,公安機關是有權力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比如説可以對犯罪進行拘留措施,但是刑事拘留措施畢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採取之後需要立即的將案件審查完畢,然後移送給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查的時候也需要注意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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