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日期可否抵判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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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日期可否抵判的刑期

一、監視居住日期可否抵判的刑期

主要是看監視居住的場所。

1、在家監視居住,不能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這裏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指定居所的才可以抵。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法定監視居住如何執行?

我國,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在執行監視居住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述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原則上,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只有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2)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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