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請移送審查起訴法條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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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移送審查起訴法條依據是什麼?

一、提請移送審查起訴法條依據是什麼?

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以後,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有閲卷的權利,所以,移送審查起訴這件事情是必須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不過,對犯罪嫌疑人來講不是從移送審查起訴以後才能委託辯護人,從第1次被公安機關訊問後,就有權委託辯護人了。

綜上所述,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收到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三天以內應該通知犯罪嫌疑人,主要就是通知嫌疑人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檢察院到時候肯定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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